Article 53

In force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民住宅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

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审查、审批或者验收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