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拓展康复服务项目,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推广和适配。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财税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