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十倍。

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学生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以及幼儿园学龄前残疾儿童人均公用经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纳入特殊教育体系的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其特殊教育经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