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残疾发生。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用药和其他医疗措施的管理,预防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针对儿童、少年的常见致残原因,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残疾预防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教育活动,提高公民预防残疾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