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Article 47In force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节能培训。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