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在自贸试验区推行以下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

(二)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三)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四)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五)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