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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