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向社会开放的,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建筑物的正常开放。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理人、使用人的行为造成建筑物有碍开放的,可以责令管理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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