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迁移保护的,依法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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