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的诊疗活动。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三)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四)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等;
(五)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六)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