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自治州依法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倡导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寺院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教规教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