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片区、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20%;

(三)以商贸为主的旧城改造区不低于15%;

(四)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五)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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