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后实施保护。

城镇规划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应当按照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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