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残疾人评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正、客观地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责令改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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