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