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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