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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