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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