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七)项之一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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