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途,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退还补贴资金及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社会机构建设、运行、管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退还补贴资金及有关费用,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