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坚持时代特征,并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或者修改城乡特色规划。

城乡特色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彝族文化为主体,多民族文化并存;

(三)传承历史文脉,保护为主,适度开发;

(四)彝族建筑元素和现代建筑技术、生产生活方式相结合。

黑井、石羊、光禄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的新建、改建,不得破坏传统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