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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