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

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乡(镇)派驻执法机构。

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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