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