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