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