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