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杀害州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标准执行;
(二)污染、破坏保护的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栖息场所或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的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环境内设置旅游景点、观察站、瞭望台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携带枪支、狩猎工具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的,没收枪支、狩猎工具和猎获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为非法猎捕者提供武器、弹药、交通工具或参与运输、倒卖、窝藏、分配赃物的,没收赃物、猎具和交通工具,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或超范围运输、携带、邮寄、托运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并处以实物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六)无证收购、加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以及宾馆、饭店、酒楼、餐厅和个体饮食摊(点)经营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至八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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