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行政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