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7In force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