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完成核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