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利用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