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或者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证明或者泄露申请人技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计量检定、检测资格;给相关方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未按期完成检定、校准任务的,委托方免交检定、校准费用。损坏、丢失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委托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