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Article 5Amended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农村五保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4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