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