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工具和其他物品;
(五)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写明情况或者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