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日常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