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及布局。

极旱、重旱地区,应当限制新建、扩建耗水量大的工业及其他项目。

易旱地区,应当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推广耐旱作物品种。

极旱、重旱地区的划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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