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