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