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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