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