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

(三)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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