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将协商的结果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协商未达成协议,负责人仍然坚持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在推迟举行时间的三日前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