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合作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合作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和实施合作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照塔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合作区发展规划,经塔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对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四)在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受委托依法办理合作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合作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民政、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合作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受委托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八)管理合作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合作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依法管理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一)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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