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和完善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其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承担,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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