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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