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按规定组织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后,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二)对外实行承包、租赁的;

(三)以出让股份或其他形式转让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

(四)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联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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