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