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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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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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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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活动断层探测、群测群防、震害预测、地震小区划、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卫生、公安、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防震减灾规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Chapter 3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省辖市、县三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需要。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辖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测绘等有关部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意见,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后,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知识宣传工作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防震减灾助理员。
Chapter 4地震灾害预防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在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震小区划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场地。
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国土资源、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人防疏散基地和学校操场等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震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Chapter 5地震应急救援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责成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堤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责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群众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
(六)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七)临时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确定临时需要占用的场地;
(八)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九)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Chapter 6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结果。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
发展改革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
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Chapter 7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审定的。